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九条 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