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八条 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照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材和其他应用于人体的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