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器材,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