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五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经县以上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