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1至2年进行1次核查,核查情况由原审批部门记录在许可登记证上。

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在需要改变许可登记的内容时,需持许可登记证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