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