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