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监测报告;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