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