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