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事故或者故障处置实施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实施具体处置工作。 辐射事故和运行故障处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以及由事故、故障导致的应急处置费用,由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