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确认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者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在两小时内上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两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