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