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放射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工作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其他卫生许可批件的;
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事故的;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工作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其他卫生许可批件的;
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事故的;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