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的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机关取消资格: 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评价或者检测工作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