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未按规定取得资质认证,擅自从事放射卫生评价或者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