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放射工作,是指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不包括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度在豁免水平以下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81年5月29日由卫生部发布《医用高能X线和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1986年11月26日由卫生部和石油工业部联合发布的《油…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