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失效仍从事放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的,除按前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外,收缴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