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