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