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放射事故的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