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