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吊销其许可登记证件,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