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