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