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放射事故的处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