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理放射事故,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