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勘查、收集证据、现场保护和立案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