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估算受照剂量,判定事故类型级别,提出控制措施及救治方案,迅速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