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公路的,还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