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 审批机关在审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 同意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公路收费权转让批准文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