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括:
提出过立项申请的,需提交转让立项审查意见;未提出过立项申请的,需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转让前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有关材料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
转让前期招标投标情况和受让方的确定情况。
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上年度会计报告和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和书面同意意见。
转让收入的具体投向。
公路收费权益管理情况。
转让方、受让方签订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