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转让公路收费权,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可以先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立项申请。
提出转让立项申请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转让收费权的公路概况,包括公路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近3年该收费公路的收支情况等;
转让的原因和目的;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所得收入的投向;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出具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首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的,提供公司章程;
再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原转让协议;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