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转让公路收费权,应当征得下列利害关系人同意:

该公路的债权人;

该公路收费权的质权人;

该公路的所有投资人;

公路的投资建设合同和转让公路收费权合同中约定转让及再转让时要征得其同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