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

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时,其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