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探访。一般情况下,每月可探访一次,每次不超过三人。

其他人员、国外、境外亲属要求会见的,须经收容教育所所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