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通信、会见 第四十六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通信、会见 第四十六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来往信件由收容教育所统一登记、收发。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物品。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