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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通信、会见

第四十六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来往信件由收容教育所统一登记、收发。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物品。 第四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探访。一般情况下,每月可探访一次,每次不超过三人。 第四十八条 会见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和证明,经收容教育所查验登记。无证件、证明或者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第四十九条 会见须在会见室或者指定地点进行。会见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违者可责令停止会见。 第五十条 捎带或者邮寄给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物品,须经收容教育所检查、登记后交本人。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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