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离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按期回所的,保证金应当如数退还;对逾期不归的,收容教育所应当负责追回,并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罚款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其余部分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