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证金按准假天数收取,每日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无力交纳的,可以适当减免。

保证金由保证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一次性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