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通信、会见 第五十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通信、会见 第五十条 捎带或者邮寄给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物品,须经收容教育所检查、登记后交本人。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