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生活卫生、性病治疗 第三十九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生活卫生、性病治疗 第三十九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的生活、医疗费用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收容教育所报请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收费标准由公安机关商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