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生活卫生、性病治疗 第三十八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生活卫生、性病治疗 第三十八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的收容室应当通风、采光,防暑、防寒、防潮。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收容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