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遇有子女出生、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由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经所长批准并报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离所。经批准离所的,发给《收容教育人员准假证明》。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