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主动坦白违法犯罪行为的,收容教育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从宽处理。

收容教育期间,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收容教育所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