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五条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五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