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八条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收养登记员。收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免。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