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十章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十章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所谓“银行”,包括法律上视同银行的人或团体。 第五十五条 支票的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仅得在营业日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期限。不包括该期限开始之日。 第五十七条 宽限日,不论是法律上或司法上的,均不予适用。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