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支票于限期内及时提示不获付款,而拒绝付款有下列证明时,持票人得向背书人、出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正式文据(拒绝证书);或

受票人在支票上书写载有日期的声明,声明上要列明提示日期;或

票据交换所在支票上记载附有日期的声明,声明该支票已于限期内及时提 示而不获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