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四章 提示与付款 第三十二条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提示与付款 第三十二条 支票的止付,只在提示期限届满后方为有效。 支票如未支付,即使在提示期限届满后,付款人亦得付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